(七)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施工,情节严重的;不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弃渣的;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滨州水利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证书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发生2次以上应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二)生产建设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设计、监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设计文件、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编制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被实施查封、扣押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滨州水利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证书办理、AA,滨州水利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证书办理、A,B和C三等五级。滨州水利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证书办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重点关注名单"对象的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重点关注名单"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认定为"重点关注名单"对象的,认定单位应予以告知。
第二十四条"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至2年。已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
第二十五条"重点关注名单"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日期、公开期限和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结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关注。 滨州水利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证书办理每年核查次数不少于2次,核查比例不低于5%。必要时可到信用评价机构现场开展核查。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10.弄虚作假,以**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次;3.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连续责令整改2次的,责令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列入标准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列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未履行承诺被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措施严重滞后或者不落实的;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质量问题未通过审查审批的。 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同时废止。青岛水利证书信用评价证书证书
期满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等级逾期作废。滨州水利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证书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二)在资质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三)在招标过程中,可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工程预付款比例等;(四)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五)在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十五条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相关资质;对其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关资质建议; 滨州水利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证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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